兴文:辱骂法院工作人员 司法拘留十日
8月19日,兴文县法院对在诉讼过程中多次恶意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当事人杨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杨某为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在法院工作人员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时,因提出的无理要求未获法院工作人员支持,杨某便当场对工作人员恶语相向。此后,杨某变本加厉,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长时间、高频次的恶意辱骂,言辞粗鄙,态度嚣张,严重侵害了法院工作人员人格尊严,扰乱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面对杨某的持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始终冷静理智,对其进行严正告诫与耐心教育,阐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及法律后果,引导其依法理性解决纠纷,但杨某对劝阻置若罔闻,拒不改正。
鉴于杨某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经多次训诫后仍不悔改,兴文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经研究,依法对杨某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
法官提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任何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诉讼秩序,合理表达自身诉求,逞一时之快,挑战法律权威与尊严,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兴文县人民法院 曾静)
编辑: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