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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辱骂执行法官,山东一男子被拘留十五日,罚款五万元!
www.xw.yibinpeace.gov.cn 】 【 2023-04-07 15:37:39 】 【 来源:山东长安网

  3月17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对恐吓辱骂执行法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被执行人谭某某,采取了拘留十五天并罚款5万元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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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某公司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谭某某返还借款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谭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谭某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向其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和法律解释工作,但谭某某不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辱骂、诽谤、威胁执行法官,以此向执行法官施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司法尊严,文登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谭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0元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送拘。随后,被执行人谭某某认真悔过,向执行法官赔礼道歉,并第一时间筹措资金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部分欠款。

  

  郑重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谭某某在执行中通过不同方式辱骂、威胁执行法官的行为,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和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切实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力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职,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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